教會章程

    三谷華人聖經教會章程

主後一九九五年十月第一次修訂

主後二零零六年十月第二次修訂

主後二零一五年三月第三次修訂

前言﹕ 三谷華人聖經教會的前身原係中華歸主海沃教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七日所 設立之佈道所。於一九九零年六月正式發展成立為教會,本章程於一九九零 年六月二日經會友大會宣讀,討論,並投票通過而制定的。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Tri-Valley Chinese Bible Church”。 中文名為﹕“三谷華人聖經教會”。

第二條﹕信仰

  1. 我們信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全然無誤(原稿無誤),是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最高準則。
  2. 我們信獨一真神,乃萬物的創造主,即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完美永活之神。
  3. 我們信主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子,藉著童貞女馬利亞降世為人,為世人的罪而死,死後三日復活升天,還要得國降臨。
  4. 我們信聖靈是三一真神中的一位,被差派下來內住於信徒心中,導引、教訓、及賜下能力給他們,使之成聖。並且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而悔悟。
  5. 我們信“因信稱義”的真理,我們得救完全是因信靠主耶穌基督的救贖。
  6. 我們相信獨一的普世教會,她是基督的身體,也是所有信徒的所屬,她的使命是為她的元首耶穌基督作見證,傳福音至萬邦。
  7. 我們相信浸禮和聖餐乃教會所當重視的兩個聖禮,也是依據聖經向這世代所作的見證。
  8. 我們信「婚姻」乃是一男與一女在終生誓約下的一個結合。

第三條﹕宗旨 在傳道人和教會長執會帶領下,同心敬拜事奉主,有屬靈的交通和傳揚主的福音,在世作光作鹽。

第四條﹕會友 本會會友必須接受本會的信仰,同意本會的宗旨,贊成本會的體制,支持並投入本會的事工。

  • 正式會友﹕凡在本地及灣區附近地區定居的信徒欲參加本教會者,經雙方交通後可被接納為正式會友。在本會接受主耶穌而領受浸禮者均為本教會正式會友。
  • 聯誼會友﹕本教會正式會友遷居外地者,自動成為聯誼會友。
  • 選舉﹕唯有正式會友有投票權,並且可被選為長老或執事。
  • 會友接納的方式與步驟﹕
    1. 凡願參加本教會會友者,須先經由牧師,長老,或執事的推薦。
    2. 長老議會對願入本教會會友者的信仰與生活表示滿意和通過接納。
    3. 在教會的週報並主日聚會時公開宣佈。
    4. 在聖餐聚會中表示歡迎加入。
  • 紀律﹕
    1. 凡本教會會友無故缺席聚會超過一年(含)者,可被認為已放棄會藉。
    2. 凡本教會會友在生活行為上有違反公認的聖經教訓及本教會之信仰者,經長老議會四分之三票數通過後,得取消其會藉。但在長老議會採取行動前,教會的牧師或執事代表依馬太福音十八章15-20 節之原則確實暸解實際狀況後加以規勸,若仍拒絕改正,始得由長老議會處理之。

第五條﹕長老

A. 職責

長老在其任內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對教會提供牧養及靈命關懷, 包含對教會成員及新來者的教導、探訪、代禱以及所需的支持。
  2. 制定教會政策及教會長期事工的遠程目標與計劃,包括主任牧師的繼任計劃,如果當他辭職或退休時還無這樣的計劃。
  3. 維護教會正統的福音信仰,並以聖經為原則促進正確教義的教導。
  4. 解決教會內的紛爭,並按需要採取適當的行動予以糾正。
  5. 在主任牧師休假或離開教會期間,長老們應集體代理該職務。
  6. 藉由意見回饋的程序,定期與長執會一同檢討關於教會全體工作人員的事宜。

B.  資格

  1. 必須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2. 必須滿足於聖經下列書卷中列的條件:提前3:1-7;彼前5:1-4。
  3. 必須在事奉上有屬靈的渴慕及委身,靈命成熟如上列經文所述,並有豐富的教會事工經驗,且經過其他長老的確認。
  4. 必須是本教會正式會友達五年以上。
  5. 必須是神家中的忠心管家。
  6. 必須願意到神學院註冊成為學生或旁聽生進修一年。

C. 人選

  1. 教會下設立長老議會,主任牧師為當然成員。
  2. 所有的長老都是無給職,且需經過本教會會友的選舉與確認。
  3. 第一屆長老的遴選,乃由主任牧師提名,經四分之三長執會成員同意,並交由全體會友確認,確認須獲得出席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贊成, 第一屆長老的確認採取集體確認制, 所有被提名者必須全數被通過後才算完成確認, 此條款5(C)(3)在第一屆長老選出後,就不再適用。
  4. 第一屆之後各屆長老的遴選,乃由長老議會提名,並經長執會同意。如果長老議會停止運作,則由主任牧師及兩位現任長老或執事組成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事宜。被提名者名單必須在會友確認前九十天告知所有會友,並聽取其意見,且須獲得三分之二長執會成員同意及出席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贊成始能當選。

D. 任命

經由本教會會友選出的長老,需經過按手任命的程序後開始任職。任命時間乃由主任牧師及現任長老們  共同決定。

E.   任期

  1. 除了主任牧師以外,其他的長老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之後,必須卸任。凡卸任長老滿一年後,可經由主任牧師及現任長老議會重新任命,進入長老議會繼續服事。
  2. 現任長老可任職至七十五歲,不論其服事是否已屆滿五年任期。年齡屆滿後將成為卸任長老。第一屆長老年齡不在此限且任期可少於五年。
  3. 凡長老搬離教會鄰近地區,或離開教會達兩年以上,將自動成為卸任長老。

F.  長老議會人數

長老議會的組成需有至少四位遴選長老。但第一屆三位(含)以上遴選長老即可。

G.  長老議會相關規定

  1. 會期

長老議會應自行決定其會議時程,但每月需至少一次。除主任牧師不得擔任主席以外, 長老議會主席當由現任長老們輪流擔任,任期為一年。另外當在其他長老中推舉一位擔任書記,負責每次開會記錄。

2. 法定最低人數

長老議會每次開會時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的長老們出席,若未達此法定人數,則當順延。

3. 任期終止

現任長老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因故需終止任期,必須由兩位現任長老提案,並經長執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通過,才得生效。

4.  在長老議會中投票

長老議會開會時所作任何決定,須由至少四分之三與會長老同意,才得通過。卸任長老可被邀請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5. 在長執會議中投票

長老議會成員參加長執會議時,除了下面所列事項,不參與其他決定的投票。

    1. 某現任長老在其任期屆滿之前因故需終止任期。
    2. 聘任新牧師,聘任合同,在牧師任期屆滿之前終止其任期。
    3. 與教會產權相關的(買、賣、處置等)任何決定。

H. 長老議會無法組成時

若因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法組成長老議會時,則長執會由長老和執事組成(但現任長老可懸缺),長執會應同時擔負起長老議會和長執會的職責。

第六條﹕長執會

長執會由牧師、傳道、長老及執事們組成。

A  職責﹕

  1. 長執會中的執事們,按照長老議會所制訂的方向與政策,負責執行教會的各樣事工與計畫。
  2. 執事或長老們由長執會指派在教會事工委員會服事時,當監督及協助該教會事工委員會的服事。
  3. 長執會的主席乃由長老議會主席擔任。若因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法組成長老議會時,主席一職,將從長執會的成員中選出,任期為一年。
  4. 除了主席之外,長執會下的其中三位執事:書記、司庫與信託委員,都是每年由執事中選出。主席、書記、司庫與信託委員, 代表教會的行政團隊,其職責分別如下:
  • 主席﹕主席負責擬定長執會議程和召開長執會。主席也應督導教會各個事工領域中工作的推行運作。主任牧師不在時,主席應與其他長老們共同暫代牧師職務。
  • 書記﹕書記負責長執會的會議記錄及摘要報告給所有會友。並應保管教會一切會議之記錄以及教會的重要文件。
  • 司庫﹕司庫負責登記並監管教會的一切財務,且應將教會的一切收入款項在三天之內存入長執會所指定的銀行。司庫經長執會授權後,可支付教會應付的款項。司庫應隨時保持正確的帳目記錄,除每月公佈該月的收支狀況外,在年會時也應報告全年的財務情況。
  • 信託委員﹕信託委員負責管理監護教會房地產,並對長執會提供關於教會房地產之買賣,抵押,轉讓或捐贈事宜之咨詢並行使同意權,在長執會授權下可對外執行法律責任。

B. 執事資格﹕(長老資格請參考第五條B款)

  1. 必須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2. 必須經常參加本教會聚會,且是本教會正式會友滿兩年以上。
  3. 必須滿足於聖經中提摩太前書3: 8- 13所列的條件。
  4. 必須是神家中的忠心管家。

C. 執事人選﹕(長老人選請參考第五條C款)

由長老議會負責提名人選,經長執會同意後,交全體會友確認之後任命。若長老議會停止運作,則由主任牧師,兩位現任長老或執事及一位正式會友代表,共同組成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事宜。被提名者名單必須在會友確認前三十天告知所有會友,並聽取其意見,且須獲得三分之二長執會成員同意及出席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贊成始能當選。

D.  執事任期﹕(長老任期請參考第五條E款)

執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期。若執事職位有空缺時,其未完之任期,可由長執會所指派的正式會友替補之。

E.  執事人數﹕(長老人數請參考第五條F款)

長執會應包含至少七位執事,視教會事工的需要而定,例如﹕兒童主日學、AWANA事工、青少年、敬拜、成人屬靈教育、總務、關懷、團契、溝通、財政、地方宣教、及海外宣教等。

F.  會議﹕

長執會每月應召開會議一次。

G. 法定最低人數﹕

長執會每次開會時,應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若未達此法定人數,則應順延。

H.  執事任期終止﹕(長老任期終止請參考第五條G.3款)

長執會中現任執事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因故需終止任期,必須由兩位現任長老或執事提案,並經長執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才得生效。

I.  在長執議會中投票

長執議會開會時所作任何決定,須由至少三分之二與會長執們同意。

第七條﹕ 牧師/ 傳道人

A.  職責﹕

  1. 教會所有的牧師及傳道人,都必須有從神來的強烈呼召及牧養恩賜,並能以教訓及生活榜樣造就信徒的信仰生活。
  2. 牧師及傳道人之職責由主任牧師委派、監督、帶領、牧養及教導。
  3. 牧師及傳道人在一切事工上當向主任牧師個人或一起與指派的長老負責。若主任牧師不在時,則應向長老議會負責。若長老議會停止運作,則向長執會負責。
  4. 主任牧師必須有堅實的神學基礎及講道的恩賜,並有多年在成熟教會中牧會的經驗,且擅長於信徒牧養、靈命關懷及願意授權與其他教會領袖為神作工。
  5. 主任牧師當向長老議會負責,並與長老議會中其他成員一起同工,以訂定教會長期發展方向、教義教導、教會紀律、管理、政策、異象,及在所有教會事工上作導引。
  6. 主任牧師當負責講道及主持各項聖禮。若主任牧師不在時,他應負責事先委派其他牧師或傳道人,或邀請客座講員,前來講道及主持各項聖禮。
  7. 主任牧師及其他牧者同工當參加所有長執會議,但無投票權。

B.  聘任新牧師:

聘任新牧師由長老議會負責向長執會提出一位候選人,經長執會同意後,交由全體會友大會票決。候選人必須獲得與會會友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才得生效。

C.  合約﹕

新任牧師當與長執會簽訂合約,其中包含薪資福利與任期,任期至少一年最多五年。在合約期滿前,雙方中任何一方若有終止合約的意圖,必須在六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若係出於教會主動終止合約,必須由長執會提案,經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第八條﹕教會牧長的紀律

  1. 教會之牧師或長老如有教義上的偏差或行為上嚴重違反聖經的教訓,應由長老議會出面提醒並予糾正,若是錯誤不願更改,長老議會可召開會友大會,經參與大會會友四分之三票數通過處理。執事如有類似錯誤,則由長老議會商討處理方法,經由現職長老五分之四票數通過可終止其職務。
  2. 現任長老連續無故缺席長老議會月會或執事連續無故缺席長執會月會達三個月者,可認為已放棄長老或執事職務。

條﹕教會產業

  1. 凡由本教會自力購買或建築的房地產,皆為教會的財產。
  2. 本教會自購或自建的房地產如有買賣,抵押,轉讓或捐贈,必須是為了工作的發展需要,且須獲得長執會三分之二票數及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3. 本教會不得已需要解散時,所有財產均不得移作他用,其產權應轉讓或捐贈給與本會信仰相同的團體和教會,且須獲得長執會同意及會友大會三分之二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議

  1. 會友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應在十月份舉行。會議通知應在大會前至少兩星期公佈。年會中應有各部門一年來之工作報告,改選長老及執事並通過財務預算等。
  2. 會友臨時大會﹕長老議會確認有必要時,或正式會友百分之五十以上聯合簽名向長老議會提出要求時,長老議會應召開會友臨時大會,開會通知須在會期前至少七天發出,若遇緊急情況,長老議會必須以各種方法通知所有會友,並於該日崇拜時宣佈。
  3. 法定人數﹕會友大會或年會之法定人數是正式會友之多數。
  4. 投票權﹕凡年滿十八歲(含)以上的正式會友均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 本章程在有法定人數的會友大會中須有四分之三人數投票通過後可得修改,但在事先所發出的大會通知中須預先告知會友所擬修改的條文。本章程及其修正條文於大會投票通過後即刻生效。修改章程記錄請參看英文本。